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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达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2 05: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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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第二十条 除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上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与关联方进行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通过增资或者购买非关联方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适用相关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包括价格和收付款条款)一经确定,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准后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公司经营层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